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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的构成
在我国,商标可以由文字、图形或两者组合构成,其中,文字包括中文或外文。目前,“音响商标”、“气味商标”还不是我国《商标法》保护的客体。 我国 《商标法》规定,商标使用的文字、图形或者其组合,应具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。目前,对商标的显著性,很难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。对不同的商品,不同的商标,显著性标准也不一样,但获得注册的商标一定可以使消费者将不同企业的商品区别开。 此外,我国《商标法》对禁止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如下要求: (1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、勋章相同或近似的; (2)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; (3)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、徽记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; (4)同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标志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; (5)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; (6)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; (7)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 (8)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; (9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; (10)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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